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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要求,公司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信托”等字样的企业,在做网站备案业务办理时,需提供金融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文件。
一、备案数据,包括:主体信息、网站信息、接入信息。 (1)主体信息是指,网站主办者(网站开办者)的注册信息。 (2)网站信息是指,网站主办者开办的(一个或多个)网站的注册信息。 (3)接入信息是指,网站主办者(每个)网站的数据存放的虚拟空间的接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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